隐私协议
| 项目 | 内容 |
|---|---|
| docKey | privacy-policy-v1.0 |
| 文档版本 | v1.0 |
| 生效日期 | 2026 年 9 月 30 日 |
| 最近更新 | 2026 年 9 月 30 日 |
| 个人信息处理者 | 辽宁省北票市宝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381MAEEWLR5XF |
| 适用域名 | jianfanfang.com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联系方式见第十四条 |
| 配套文件 | 《服务条款》(terms-of-service-v1.0)、《用户政策》(user-policy-v1.0)、《Cookie 政策》(cookie-policy-v1.0) |
引言
辽宁省北票市宝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本平台")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我们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请您在使用本平台服务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中与您的权益存在重大关系的条款、以及涉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条款,我们已采用加粗方式予以标示。
特别说明:本平台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性主体提供企业建站服务,不面向未成年人。 详见第十二条。
第一条 定义
-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就本平台而言,您的身份证件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
-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 匿名化: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 去标识化: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 本平台、租户、站点、内容:含义与《服务条款》第一条一致。
- 受托处理者:指接受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
第二条 本协议的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我们通过 jianfanfang.com 及其关联域名、租户后台(console)、可视化编辑器及与上述服务相关的功能,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
- 不适用情形:本协议不适用于由第三方独立运营的服务。您在支付环节将跳转至支付宝页面,在域名解析、内容分发等环节可能接触第三方服务;该等第三方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适用其自身的隐私规则,我们无法控制亦不承担责任。
- 与《服务条款》的关系:本协议是《服务条款》的组成部分。就个人信息处理事项,本协议优先适用。
第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联系方式
- 处理者身份:您的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为辽宁省北票市宝晨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MAEEWLR5XF)。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我们已依法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安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
- 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电话:17796967013
- 客服手机:17796967013
- 微信:17796967013(与手机号同号)
- 完整联系渠道见本协议第十四条
- 您可通过上述方式就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宜与我们联系,包括行使本协议第十条项下的权利、提出咨询、投诉或举报。
第四条 我们收集哪些个人信息
我们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为实现特定处理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下表为概要,详细说明见本条各项:
| 序号 | 信息类别 | 主要处理目的 | 合法性基础 | 拒绝提供或不同意的后果 |
|---|---|---|---|---|
| 4.1 | 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记录、登录密码 | 注册、登录、账号管理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无法注册或登录 |
| 4.2 |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影印件(敏感个人信息) | 实名认证、法定义务履行 | 单方同意 + 法定义务 + 履行合同 | 无法订购、开票、备案、上线 |
| 4.3 | 站点名称、品牌信息、上传的文字图片等素材 | 提供建站与内容管理服务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无法搭建、发布站点 |
| 4.4 | 订单信息、支付金额、支付账号标识、发票抬头与税号、接收邮箱 | 结算、开票、退款、财务合规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法定义务 | 无法完成交易与开票 |
| 4.5 | 客服沟通记录、您主动提交的联系方式与需求内容 | 提供客服与定制服务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无法获得客服与定制服务 |
| 4.6 | IP 地址、访问时间、访问页面、设备型号、操作系统、浏览器类型、操作日志 | 安全防护、故障排查、法定义务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法定义务 | 无法保障服务安全与稳定 |
| 4.7 | 站点访客通过您设置的表单提交的信息(如姓名、电话、留言) | 我们作为受托处理者,为向租户提供线索管理功能 | 基于租户(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委托 | 不影响访客浏览,仅影响表单提交 |
| 4.8 | 设备标识(浏览器指纹生成的 visitorId,见《Cookie 政策》) | 建立并延续在线客服会话 | 订立和履行合同所必需 | 无法使用在线客服的会话延续功能 |
4.1 账号注册与登录信息
- 收集的信息: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的校验记录、登录密码(以不可逆加密方式存储)、您主动填写的名称等基础资料。
- 处理目的:创建账号、验证身份、登录鉴权、账号找回、安全风控。
- 合法性基础: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特别说明:我们以手机号码作为账号的唯一标识。您拒绝提供手机号码的,将无法完成注册,我们无法向您提供服务。
4.2 实名认证信息(敏感个人信息)
- 收集的信息:根据您的主体性质,可能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自然人);或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证件信息、主体证件影印件(单位)。
- 处理目的:完成实名认证,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实名要求,办理支付、开票、备案与站点上线。
- 合法性基础:您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为履行我们的法定义务所必需(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单独同意机制:在处理本款所述敏感个人信息前,我们将通过独立的同意页面或独立的勾选动作,向您告知处理该等信息的必要性及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并取得您的单独同意。您有权拒绝;拒绝的,我们仅无法为您办理需要实名认证的事项,不影响您使用其他无需实名的功能。
- 您有权拒绝提供与自身无关的他人信息。 如您代为提交他人的身份证件信息,您应确保已取得该人的单独同意;因您未取得同意而产生的争议与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 存储与保护:实名认证信息加密存储,并采用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与操作日志审计,仅授权人员在必要范围内可访问。
4.3 站点建设与内容数据
- 收集的信息:您站点中设置的名称、Logo、联系方式、备案主体信息等品牌资料,以及您上传的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等素材。
- 处理目的:为您提供站点搭建、编辑、存储、发布、分发与备份服务。
- 合法性基础: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特别说明:如您上传的素材中包含他人的个人信息(如员工照片、客户名单),您应确保已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因该等素材引发的个人信息纠纷,由您作为处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4.4 订单、支付与发票信息
- 收集的信息:订单编号、套餐类型、订单金额、支付方式、支付通道返回的交易流水号、开票抬头与纳税人识别号、发票接收邮箱。
- 处理目的:完成交易、确认支付状态、处理退款、开具发票、财务对账与依法保存会计凭证。
- 合法性基础: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以及为履行我们的法定义务所必需(税务、会计、电子商务监管要求)。
- 特别说明:我们不收集、不存储您的银行卡号、支付密码、银行账户余额等金融账户信息。 该类信息由支付宝在其页面中直接收集与处理。
4.5 客服与定制服务信息
- 收集的信息:您通过在线客服、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我们沟通时提供的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需求说明及相关素材。
- 处理目的:响应您的咨询、处理工单、交付定制首页服务、开展售后回访与服务质量改进。
- 合法性基础: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 您在企业微信、个人微信等第三方通讯软件中与我们沟通的,该等沟通记录由相应第三方平台依其规则处理,我们仅在必要范围内查阅与使用。
4.6 设备、日志与安全信息
- 收集的信息:IP 地址、访问时间、请求内容、浏览器类型、操作系统、设备型号、用户代理信息、操作行为日志、异常访问记录。
- 处理目的:保障平台运行安全、防范网络攻击与欺诈、排查故障、满足网络安全法关于日志留存的法定义务。
- 合法性基础: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以及为履行我们的法定义务所必需。
- 特别说明:我们不会将本款日志信息用于识别您的个人特征,不会基于该等信息对您进行用户画像或个性化推荐。
4.7 站点访客提交的表单线索(我们作为受托处理者)
- 角色划分:当您的站点访客通过您设置的在线表单提交信息(如姓名、联系电话、留言内容)时,您是该等个人信息的处理者,我们仅作为受托处理者,按照您的委托以及您的配置,为提供表单收集与线索管理功能而处理该等信息。
- 我们的义务:我们仅在您的委托范围内处理该等信息,不超出委托目的使用、不擅自向他人提供;委托关系终止后,我们将依您的指示删除或返还该等信息。
- 您的义务:您应自行在该表单页面显著位置向访客告知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并取得其同意,配置符合法律要求的隐私提示。 因您未履行告知同意义务而引发的争议与责任,由您自行承担。我们可应您的要求提供表单隐私提示模板作为参考,但不构成法律意见。
- 保留期限:该等信息保存至您主动删除、或您的账号终止后 180 日,以先到者为准。
4.8 设备标识信息
- 收集的信息:由浏览器特征在本机计算生成的设备标识(visitorId)。
- 处理目的、合法性基础及技术细节:详见《Cookie 政策》第四条与第五条。
4.9 我们不会收集的信息
我们不收集您的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行踪轨迹信息;不收集您的生物识别信息(人脸、指纹、声纹);不收集您的金融账户信息;不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敏感个人信息与单独同意的特别说明
- 本平台处理的敏感个人信息范围:仅限于第 4.2 条所述的身份证件信息。
- 处理的必要性:处理该等信息系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名认证义务所必需,不处理将无法为您办理订购、开票、备案与上线事项。
- 对您个人权益的影响:该等信息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对您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我们已采取加密存储、权限隔离、访问审计、最小授权等措施降低该风险。
- 单独同意与随时撤回:您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为单独同意,您可以随时通过第十条载明的方式撤回该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但不影响我们依法另行取得处理依据的情形。 您撤回同意的,我们将停止处理相应信息,但可能导致您无法继续使用需要实名的功能。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我们已依法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评估报告依法保存不少于三年。
第六条 我们如何使用个人信息
- 我们仅在下列目的范围内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 提供注册、登录、建站、编辑、发布、订阅、支付、开票、退款等核心服务;
- 完成实名认证,履行备案、税务等法定义务;
- 向您发送与您账户、订单、服务相关的业务通知(如定制进度、支付结果、到期提醒、安全提醒);
- 排查故障、防范风险、维护平台安全与稳定;
- 依您的请求或您主动提交的需求,提供客服与技术支持;
- 在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后,用于统计分析与服务改进。
-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自动化决策。 本平台当前不采用自动化决策方式对您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或交易价格设定。
- 我们暂不基于您的个人信息向您推送商业营销信息。 如我们未来开展商业营销,将另行取得您的同意,并为您提供便捷、免费、明确的拒绝接收方式。
- 去标识化与匿名化处理:我们为服务改进进行的统计分析,将采用去标识化或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
第七条 委托处理、共享、转让与公开披露
- 基本原则:我们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出售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仅在下列情形下,以最小必要为限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7.1 委托处理
我们委托下列主体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并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其处理目的、期限、方式、信息种类、保护措施及双方权利义务,并要求其在委托范围内处理:
| 受托方 | 受托事项 | 涉及的信息 | 处理方式 |
|---|---|---|---|
| 火山引擎(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 | 云服务器、对象存储、数据备份等基础设施 | 存储于平台的全部数据 | 数据托管(境内存储,地域为华南地区) |
| 上海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内容分发网络(CDN)加速 | 站点静态资源、访问请求中的 IP 地址 | 内容分发与访问日志 |
| 阿里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关联主体) | 短信发送服务 | 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 | 短信下发 |
| 阿里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等关联主体) | 企业邮箱服务 | 接收通知的电子邮箱地址及邮件内容 | 邮件投递 |
说明:上述受托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基础设施或服务。我们要求其按照本协议以及我们与其签署的委托处理协议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并按约定协助我们履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7.2 共享(向独立的第三方的提供)
我们仅在下述必要情形下,向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 接收方 | 涉及的信息 | 目的 | 方式 |
|---|---|---|---|
|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订单编号、订单金额、商品名称、支付结果 | 完成支付与退款 | 系统接口传输 |
上述共享系为完成您主动发起的交易行为所必需。该接收方将独立决定其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其处理规则受其自身隐私政策约束。
7.3 基于法定义务的提供
下列情形下,我们可能依据法律规定提供您的个人信息,且依法无需另行取得您的同意:
-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如向通信管理部门提交备案信息、向税务机关提交开票信息、响应司法机关的合法调取要求;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转让
- 我们原则上不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 如因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确需转移您的个人信息的,我们将向您告知接收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要求接收方继续履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将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7.5 公开披露
我们不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如确需公开披露,我们将依法取得您的单独同意,并采取符合安全保护措施的技术手段。
7.6 第三方链接与第三方插件
本平台可能包含指向第三方网站或服务的链接(如支付页面、备案系统)。该等第三方对其自身的信息处理行为独立负责,我们建议您在访问前阅读其隐私规则。 我们不对第三方的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Cookie、本地存储与设备标识
- 我们通过 Cookie、浏览器本地存储(localStorage)及设备标识技术,实现登录态维持、界面偏好记录、安全防护、统计分析及在线客服会话延续等功能。
- 截至本协议生效日,本平台不使用 Cookie 存储您的登录凭证,不使用广告跟踪类 Cookie,不向第三方统计服务商传输您的访问数据。
- 我们使用浏览器特征在本机计算生成设备标识(visitorId),用于在您使用在线客服功能时维持会话连续性。该标识在您的浏览器本机生成并存储,不向 FingerprintJS 官方服务器或其他第三方传输。
- Cookie、本地存储及设备标识的具体清单、类别、用途、有效期及管理方式,详见《Cookie 政策》。
第九条 个人信息的存储
- 存储地域:您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服务器,存储地域为华南地区(广州)。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
- 存储期限:我们仅在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具体如下:
| 信息类别 | 保留期限 |
|---|---|
| 账号信息(手机号、密码等) | 账号存续期间;账号注销后 30 日内删除或匿名化 |
| 实名认证信息 | 账号存续期间;账号注销后 30 日内删除或匿名化,但依法须保留的除外 |
| 站点内容数据 | 服务有效期内;因到期、退款或注销终止后保留 180 日,期满永久删除 |
| 订单、支付、发票及会计凭证 | 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其中依法作为会计档案管理的,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保存 |
| 网络访问日志(IP、访问记录等) | 不少于 6 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 |
| 客服会话记录与关联的访客标识 | 客服会话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
| 站点访客提交的表单线索 | 由租户控制;租户账号终止后 180 日 |
- 超过保留期限后,我们将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因技术上难以立即删除的,我们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 用于服务改进的匿名化信息,因无法识别到特定个人,不适用上述保留期限的限制。
第十条 您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您对您的个人信息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知情权与决定权:您有权知悉我们处理您个人信息的情况,并有权限制或拒绝我们对您个人信息的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查阅、复制权:您有权查阅、复制您的个人信息。您可在租户后台自助查阅;需另行查阅、复制的,可通过第十四条的方式提出。
- 更正、补充权:您发现我们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请求更正、补充。
- 删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有权请求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 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 我们停止提供产品或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 您撤回同意;
- 我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我们将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 撤回同意权:您有权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 注销账号权:您有权注销账号。注销的具体规则详见《用户政策》第九条。
- 转移权:您有权请求将您的个人信息转移至您指定的其他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我们将提供转移的途径。
- 要求解释说明权:您有权要求我们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 投诉举报权:您有权向我们投诉、举报,也有权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行使方式与响应时限
- 您可通过第十四条载明的方式向我们提出上述请求。为保障安全,我们可能需要您先验证身份;您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请求并验证您的身份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对于您的合理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可视情况收取一定成本费用。
- 下列情形下,我们可能无法响应您的请求,并将向您说明理由:
-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直接相关的;
- 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 涉及商业秘密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出境
- 我们不会将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亦不会将其存储在境外。
- 本平台所使用的云服务器、对象存储、内容分发网络、短信与邮件服务,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 如未来业务确需发生个人信息出境,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规定,完成相应的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签订或认证程序,并事先取得您的单独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
- 本平台服务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性主体,不面向未成年人提供。 完成注册即表示您确认您已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我们不主动收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如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将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 因业务开展需要,您的站点访客中可能包含未成年人。您(作为站点运营者)应自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 若您认为我们误收集了未成年人信息,请通过第十四条的方式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与安全事件处置
13.1 安全保护措施
我们采取符合业界标准的、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技术与管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 技术措施:
- 采用 HTTPS 加密传输;
- 对身份证件信息、登录密码等敏感字段加密存储;密码采用不可逆加密算法;
- 实施访问权限最小化控制,按岗位与职责分配数据访问权限;
- 部署日志审计,记录关键数据的访问与操作行为;
- 实施数据备份,并定期验证备份可恢复性;
- 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含内容分发网络的基础防护能力);
- 实施去标识化处理,降低数据在非核心环节的暴露风险。
- 管理措施:
- 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 与可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培训;
- 依法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监督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 定期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保存评估报告不少于三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与受托方签署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其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 账号安全提示:请您使用复杂密码,妥善保管账号与密码,不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我们不会以任何形式向您索要密码或验证码。
13.2 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
- 应急响应:我们已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我们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告。
- 通知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可能对您的个人权益造成危害的,我们将及时以站内通知、短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您告知下列内容: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 我们已采取的补救措施;
- 您可采取的减轻危害的措施;
- 我们的联系方式。
- 通知的例外:如我们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我们可以不通知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的,我们将依要求通知。
- 无法逐一通知时的公告:如我们难以逐一告知相关个人,我们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意见、投诉或举报,或需要行使本协议第十条项下的权利,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 联系渠道 | 信息 |
|---|---|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电话 / 微信:17796967013 |
| 客服手机 | 17796967013 |
| 客服微信 | 17796967013(与手机号同号) |
| 服务时间 | 工作日 9:00 至 18:00 |
-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反馈后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如您对我们的答复不满意,或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
- 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如网信、电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举报;
-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更新
- 更新情形:本协议可能因下列原因而更新:
- 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
- 我们的业务模式、服务内容或个人信息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 我们提供的服务或技术架构调整导致个人信息处理范围变更。
- 更新后的告知:本协议更新后,我们将在平台显著位置公告,并标注新版本的生效日期与文档版本号。
- 重大变更的重新同意:对于将导致您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重大变更,我们将以弹窗提示、站内通知、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显著方式告知,并依法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 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 服务模式发生变化,如从自主控制转变为共同控制、或发生个人信息转移;
-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发生变化;
- 新增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新增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
-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 个人信息出境情形发生变化;
- 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
- 异议权:如您不同意更新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并可依据《服务条款》第八条申请按比例退款。 您继续使用本平台服务的,视为接受更新后的协议。
第十六条 死者个人信息
-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如死者生前对个人信息处理另有安排的,从其安排。
- 近亲属行使上述权利的,应提供死亡证明、与死者的近亲属关系证明及为自身合法、正当利益的说明。我们在核实后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 协商前置: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 争议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投诉渠道:您也可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
版本记录
| 版本 | 生效日期 | 主要变更内容 |
|---|---|---|
| v1.0 | 2026 年 9 月 30 日 | 首次发布 |